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百里镇道理安庆提升及道理开标时间)

:暂无数据 2026-08-12 02:20:11 :1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百里镇道理安庆提升及道理开标时间)

其实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百里镇道理安庆提升及道理开标时间,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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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镇道理安庆提升及道理开标时间

答案:根据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公告,百里镇道理安庆提升工程及道理开工标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该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硬化、人行道铺装、景观绿化、市政管网改造等。此次提升工程旨在改善百里镇的市容环境和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
解释:以上信息来源于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公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度。该工程的主要内容也清晰明了,可以帮助提问者了解工程的具体内容和目的。
拓展:在实际生活中,道路提升工程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改善市容环境、提升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等。同时,道路提升工程也需要考虑相关的环保、安全等问题,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果。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有什么区别从五方面告诉你


现在已经有很多地区都发文了,招投标活动中要免收保证金,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保证金主要有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两种形式,接下来小编就带你看看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主要有哪几个方面。
一、基本定义的不同
(1)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投标保证金在业主招标中作为选择项出现的,而且仅仅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才使用,在工程的勘察、设计及监理的招标中并不需要投标保证金。
(2)而履约保证金既不同于定金,也不同于预付款,更不同于保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由于本法没有规定接受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不履行合同时是否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所以我们不能将其视同为定金。其次,履约保证金也不同于预付款。预付款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提前支付合同约定价款。以帮助义务人能更好地履行合同,属于履行的一部分。
二、区分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行业中基本是从提交主体上、保证金期限、后果以及目的这4个角度来区分它们:
1、提交主体
(1)投标保证金由所有投标人提交;
(2)履约保证金仅由中标人提交。
2、保证金的期限
(1)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期限内提交,一般在投标同时提交;
(2)履约保证金应在签定正式施工合同前提交;
(3)投标保证金返还时间为签定施工合同或提供履约保证时的第28天;
(4)履约保证金返还时间为工程经验收合格之日或合同约定时间。
3、后果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瑕疵的,按废标处理;提交投标保证金但违反下述方投标保证金的两种情况之一,没收投标保证金;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将失去订立合同的资格,并没收投标保证金。例如刚刚发生没几天的:7月26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官网上挂出的《安庆市沿江东路改建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失败公告》,正式宣告废标。安徽21亿民生工程因弄虚作假招标失败,中铁十四局被没收1000万保证金,“到嘴的鸭子”飞了事件。
(2)提交履约保证金方不履行合同,接受方可按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接受方不履行合同,须向提交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并不以此为限。《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5条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9条均规定“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的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目的
(1)投标保证金的目的有二:其一,投标人在有效期内不能撤回其投标文件;一旦中标,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
(2)履约保证金的目的保证完全履行合同,主要要保证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工期条款履行合同。以上就是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区别了,如果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就在评论里留言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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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安庆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是由原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更名而来

(一)宣传贯彻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工作流程和相关管理规定

(四)负责对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交易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核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文件、交易合同的订立及变更进行备案

(六)依法处理交易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和投诉,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进行建设和管理,并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与考核

(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和披露制度

(九)依法监督管理中介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代理行为

(十)对市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监督县(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十一)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结果的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联动执法

(十二)推进市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一体化工作

(十三)负责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建设,指导协调和监督交易平台、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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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网怎么投标报名

安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网投标报名方法如下:
1、网上注册。
2、诚信库信息填写。
3、业务管理菜单。
4、网上报名。
5、网上缴费。
6、招标文件下载填写信息即可。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安庆市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

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异议和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公共资源交易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依法由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公管局)监管的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处理活动。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高效、便民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异议答复的法定责任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负责异议答复工作。市公管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诉受理及处理工作。
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接受异议函的联系人、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市公管局应当确定本单位内部负责受理投诉的部门及其电话、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 异议的提出和答复
第六条 提出异议的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应当是投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由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异议。
异议人是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异议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异议函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异议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异议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
第七条 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工程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提出。
第八条 除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的,异议主体应当提交异议函。异议函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异议主体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异议事项;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提出异议的日期。
异议函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
第九条 招标人应及时受理审查异议,符合受理条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收到异议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具备异议主体资格的。
(二)超过规定受理时限的。
(三)未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的。
(四)没有明确线索或证据材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受理规定的。
第十条 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可采取以下方式调查核实:
(一)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资料以及相关投标文件等。
(二)网络信息系统公开查询。
(三)向有关部门了解行业规定、标准,函查求证有关材料的真实性。
(四)实地核查。
(五)组织行业专家或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
(六)其他有效核查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异议答复应书面通知异议人。
第十二条 异议答复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异议主体的名称;
(二)接收、受理异议函(含对开标现场的口头异议)的日期、异议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异议事项、异议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异议主体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异议答复日期。
异议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内容。
第十三条 异议答复作出前,异议主体要求撤回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实,确实存在明显错误或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证直至作出异议答复。
(二)撤回异议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异议答复过程终止。异议主体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异议。
第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审查后认为异议主体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当决定不予受理,继续开展招标活动;认为异议成立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一)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未对评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但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招标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否则应当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二)对开、评标提出的异议未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开标过程、评标活动构成影响,造成开标程序不正当、招标结果不合法等情况的,应当重新开展招标活动。
(三)对评标结果提出的异议未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招标活动;对招标结果构成影响,需要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组织复评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招标人依据复评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不需要组织复评,招标人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候选人或重新组织招标。
异议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应接受市公管局监督,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异议答复通知异议人之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公管局。
第三章 投诉提起和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依法由财政部门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收到政府采购项目投诉的,应当依法移交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书面投诉。
异议人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0日内向市公管局提出投诉。
联合体投标单位提出投诉的,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交,并加盖所有联合体成员印章。
第十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提出投诉的日期;
(四)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投诉书等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投诉书应以书面形式通过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书面形式包括纸质载体扫描件、电子文档(含相关扫描件)。
第十八条 投诉人对其投诉事项及主张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应当视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按规定对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附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
(二)对涉及到被投诉人奖项及证书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颁发奖项及证书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其官方网站公布的信息证明材料等;
(三)对涉及到被投诉人业绩造假的,投诉人须提供被投诉人所做业绩业主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材料或被投诉人业绩虚假的其他佐证材料等;
(四)投诉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应提供能证明与本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市公管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收到投诉之日即为受理之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明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投诉书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执行,内容不齐全的;
(五)超过投诉时效的;
(六)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
(七)投诉事项应先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投诉受理后,市公管局可依法暂停交易活动,并应及时核实有关资料,调查相关情况。调查核实工作应针对有证据材料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不得随意缩小或扩大调查范围。
第二十一条 市公管局可通过公开信息查询、函询调查、约谈当事人、实地取证等形式,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在投诉调查处理期间,应当依法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质证,做好笔录并经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投标人和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调查,提供相关交易数据和信息资料。评标委员会应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处理投诉事项中有关评审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对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书面证据、依法留存的视听证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等具备合法来源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行政监督部门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调查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市公管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依法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因投诉事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公管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投诉处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延期的理由和时限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章 转办信访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受理时限、主体资格、材料要件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受理时限的计算以转办时间为准。信访、举报事项已受理的,并案处理。
(二)对超过受理时限、不具备投诉主体资格、缺乏有效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不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向转办单位书面报告项目有关情况及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
(三)有关部门转办信访、举报,有明确处理意见的,应依法依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转来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异议和投诉,按本规定进行受理和办理,受理时限以转办时间为准。
市公管局在日常工作中收到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环节中的检举控告,涉及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及国家公职人员及其他监察对象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信访件,应移交驻市发改委纪检监察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涉及拖欠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款项等内容的投诉、信访、举报,应当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行业主管部门是上述投诉、信访、举报案件的第一责任主体,市公管局接收后,应按照相关规定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责任处理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履行公共资源交易中的主体责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管局进行公开通报,视情况暂停其进场交易项目,并由项目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异议符合受理条件,拒不受理的。
(二)不按规定时限答复异议,或不经调查核实,无实质性内容进行敷衍答复的。
(三)因异议事项成立,改变评标、中标结果,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
(四)拒不配合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的。
(五)拒绝执行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的投诉处理决定的。
(六)异议和投诉办理终结后,不按规定发布交易信息、确认交易结果的。
第三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从事代理服务工作。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管部门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不配合招标人处理异议的。
(二)处理异议或投诉过程中,不协助招标人进行信息发布的。
(三)拒绝配合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开展投诉举报调查的。
(四)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主动向监督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 异议人、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秩序行为,由市公管局记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异议和投诉的。
(二)同一事项向不同部门进行投诉,经查失实后仍恶意纠缠的。
(三)12个月内3次(含)以上异议或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四)捏造事实或伪造、变造、盗用资格、资质、印章、材料等进行虚假异议和投诉的。
(五)拒绝配合调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信息的。
(六)以异议和投诉为名非法获取单位或个人利益的。
(七)通过网络、媒体、热线等反映、发布不实信息的。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由市公管局按照评标评审专家管理及考评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服务的工作人员,在异议或投诉处理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除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外,其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异议和投诉,可参照本规定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管局负责解释,2021年8月 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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