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平台(东莞零星工程备案条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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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零星工程备案条件最新
东莞零星工程备案条件最新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过专业设计;
2、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规定,并经过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
3、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规划设计规范,并经过当地规划设计部门的审核;
4、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专业设计要求,并经过专业设计部门的审核;
5、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安全技术要求,并经过当地安全技术部门的审核;
6、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并经过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
7、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建筑节能要求,并经过当地建筑节能部门的审核;
8、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施工质量要求,并经过当地施工质量部门的审核;
9、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建设工程监理要求,并经过当地建设工程监理部门的审核;
10、申请备案的工程项目必须提交完整的资料和申请材料,并经过当地建设管理部门的审核。
东莞市物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纠纷,指导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等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指导、监督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
(二)做好业主委员会备案和报备工作;
(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日常活动;
(四)协调物业管理与村、社区建设的关系,协调、处理辖区内各类物业管理纠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治安、消防安全职责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干扰他人生活、阻塞交通等行为。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设配套设施规划审查监督工作,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受理价格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
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供水、节水、二次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通讯警报设施及相关功能用房的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确定具体的联络人员负责联络工作,参与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第八条 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召集,物业管理、城市综合管理、民政、住房与城乡建设、司法行政、公安、信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参加,协调处理辖区内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改选和物业服务企业交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其他重大物业管理纠纷。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跨园区、镇(街)的,联席会议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属地园区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组织召集。
涉及协调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环境卫生等事项的,应当通知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第九条 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调解行业内部纠纷和争议,维护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第十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依法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三)选举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
(五)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行使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1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燃气设施建设与保护、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器具管理、应急抢救等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以及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安全便民、确保供应、规范服务和节能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燃气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处理燃气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燃气发展规划的编制,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审批,燃气工程的建设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经营以及使用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安监、质监、交通运输、工商、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食药监、环保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的供气管网、天然气加气站及其配套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
(二)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以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燃气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调查处理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不含市政燃气管网中的公用管道)使用单位、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单位、液化石油气气瓶检验单位的许可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燃气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审批,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燃气水路运输安全的监督管理,燃气运输企业相关人员的资质认定,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从事燃气运输的查处,以及燃气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违法行为的查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公路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的涉路施工许可审批与监督管理;
(五)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燃烧器具以及配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六)市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查处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运输、盗用燃气和破坏燃气设施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燃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的审核以及竣工后的消防验收,燃气经营场站、使用燃气的经营场所以及燃气储存场所等的消防安全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违法行为;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村(居)委员会应当接受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协助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日常巡查,加强燃气安全宣传,发现问题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第六条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制定燃气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促进燃气经营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燃气事业进行监督。对举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燃气设施破坏行为和报告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八条 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增强市民燃气安全意识,提高市民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的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用户提供燃气安全使用手册,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器具保养和事故紧急处置等常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燃气安全宣传。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和燃气设施保护等方面的公益宣传。
学校应当结合教育活动进行燃气安全知识教育。
生产用房怎么申请
法律分析:工业厂房如何办理房产证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 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利证书; 2. 属地镇街规划建设办或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的《质量监督情况说明》,或者市建设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 3. 市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证书》,或《东莞市房屋安全检查证书》; 4. 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市城建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审核意见书》; 7. 消防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责令限期改正意见书》和《复查合格意见书》。 扩展资料: 如果需要买卖工业厂房,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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